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鼓勵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提升街頭藝術風氣,營造都市人文風貌,豐富市民精神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街頭藝人:指取得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證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組成之團體。
(二)藝文活動: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魔術、民俗技藝、詩文朗誦、繪畫、手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或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三)開放場所:指經文化局公告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場所。
(四)開放場所管理人:指對於開放場所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
三、街頭藝人證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凡通過甄選合格之街頭藝人,依規定核發臺中市「街頭藝人證」,其有效期限明列於藝人證。
四、街頭藝人應於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依文化局所定期日申請換證,未完成換證程序者,期滿自動失效;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而有遺失或毀損者,應向文化局申請補發。
五、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遵行事項:
(一)活動時間為每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十時。但開放場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並接受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三)不得將街頭藝人證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四)不得影響開放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五)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美術剪影及素描、傳統技藝類並得現場收費作畫。
(六)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七)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八)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如有毀損,並應負責賠償。
六、街頭藝人違反前點各款規定者,本局或開放場所管理人,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採取相關必要之處置。
七、街頭藝人於本市開放場所從事藝文活動時,得衡酌藝文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八、本要點施行前,依臺中市政府街頭藝人表演實施要點領有臺中市政府核發之優良街頭藝人證者,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ㄧ日前依第四點規定辦理換證,逾期失效。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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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102.4.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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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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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102.4.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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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申請書